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院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考選部部長。
(二)銓敘部部長。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學者、專家。
前項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第五款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本點依現行規定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二、茲配合本院及所屬部會委員與外聘委員聘、派任方式之不同,酌予修
正第一項序言相關文字。
三、鑑於實務上本小組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每隔二年即須重新
聘派,且若有職務異動交錯之情形,易致生任期起迄認定之爭議,爰
配合實務作法,增訂第二項定明各款委員任期相關規定,現行第一項
「任期二年」並移列第二項修正,以明確其適用對象。
四、另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
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小組委員人數性別
比例之規定,以符性別平等之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