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9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111000048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考試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自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訂定分行後,曾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
日修正分行,迄今未修正。鑑於本小組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每
隔二年即須重新聘派,且若有職務異動交錯之情形,易致生任期起迄認定
之爭議,爰配合實務作法,增訂第二項定明各款委員任期相關規定,現行
第一項「任期二年」並移列第二項修正,以明確其適用對象;另為因應國
際性別主流化潮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落實保障性別人
權與平等,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小組委員人數性別比例之規定,以符性
別平等之宗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院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考選部部長。
    (二)銓敘部部長。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學者、專家。
    前項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第五款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本點依現行規定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二、茲配合本院及所屬部會委員與外聘委員聘、派任方式之不同,酌予修
    正第一項序言相關文字。
三、鑑於實務上本小組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每隔二年即須重新
    聘派,且若有職務異動交錯之情形,易致生任期起迄認定之爭議,爰
    配合實務作法,增訂第二項定明各款委員任期相關規定,現行第一項
    「任期二年」並移列第二項修正,以明確其適用對象。
四、另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
    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小組委員人數性別
    比例之規定,以符性別平等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