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地保字第1040006425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