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
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
、及格資格。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
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
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
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
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
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
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
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
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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