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41號令修正公布第20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5年1月2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5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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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7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刪除 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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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5年1月17日總統華總字第 850000879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5條 ,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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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559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5 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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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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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 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500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3條、第12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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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9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12條、第25條條文;除第 7條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外,其餘自 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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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71號令修正公布第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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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8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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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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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38681號令修正公布第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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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41號令修正公布第20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
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
、及格資格。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
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
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
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
    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
    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
    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
    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
    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