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5334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2月14日考試院(七七)考臺秘議字第34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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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12月25日考試院(78)考臺秘議字第 403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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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6月3日考試院(九一)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2602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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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493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10條、第15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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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7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50701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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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76911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0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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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302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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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5000122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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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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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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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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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5334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應設典試委員會之考試,由考選部於請辦考試時併請考試院院長核提典試
委員長,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典試委員長經決定後,考選部應即商同其遴提分組召集人及典試委員人選
,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並同時成立
典試委員會。
各種考試之典試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條資格聘用之人數,各組不得超過該組委員總人
數二分之一。但應試科目性質特殊提經考試院會議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