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9461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
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
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但各該考
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