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 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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