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068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條,除第3條至第5條自113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4月25日考試院(八五)考臺組壹一字第0175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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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9月10日考試院(86)考臺組壹一字第0571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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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10月31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 06089號令修正名稱及 全文14條(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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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壹一字第0778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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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5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311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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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1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8623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之附表 2、附表3及第4條之附表5、附表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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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1770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之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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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431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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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40761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暨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 表5、附表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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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48061號令修正發布附 表 7(增訂錄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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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40071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暨附表7(5等應試科目表錄事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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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8441號令修正發布附 表1(2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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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45331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條文、第3條及第4條附表2、附表3、附表5、附表6、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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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4841號令修正發布 附表 3、附表6、附表7(增訂四等考試農業技術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 目、修正五等考試普通科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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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99411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3條、第3條附表2、附表3(增訂執達員、環保技術類科部分 )、第4條附表6(增訂執達員、環保技術類科部分)、附表7(增訂一 般民政、庭務員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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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106411號令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7(增訂會計類科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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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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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7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暨第3條之附表二、附表三、第4條 之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表頭欄及電腦打字類科部分),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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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8701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二(增訂植物病蟲害防 治類科部分)、第 4條附表五(增訂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部分)、附表 七(庭務員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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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條文;原第11條、第12條條文刪除,第13條移列至第11條,自發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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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5026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附表三、第4條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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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8281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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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7216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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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1981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四至附表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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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22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六,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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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068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條,除第3條至第5條自113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五年
四月二十五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
九月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兼顧機關用人實際需求及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經徵詢各用人機關意見
,參照現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
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調整原則,修正本考試三
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並調整部分應試專業科目題型;另修正本考
試三等及四等考試均僅列考一科普通科目,及配合調整三等考試成績計算
方式。
衡酌僅於本考試設置之五類科,已久未提報需用名額辦理考試,經用人機
關同意,刪除各該類科;又為使用人機關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與進用人員
學養背景相符,以利業務推展,應用人機關建議,比照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於三等考試修正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名稱為植物病理,並新增昆蟲類科。
據上,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部分:
    (一)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並配合一百十三年本考試辦理期
          程,明定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並刪除施行日期已
          屆之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
    (二)配合三等考試應試科目減列,調整其成績計算方式,各類科普
          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並參考其他公
          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附表部分:
    (一)配合三等考試社會教育行政、都市計畫行政、醫用物理、保健
          物理類科及四等考試資訊工程類科之刪除及三等考試植物病蟲
          害防治類科名稱修正為植物病理並新增昆蟲類科,修正各該等
          別應考資格表,並參照高普考試規則修正同類科應考資格;另
          因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調整,為免適用本規則第三條附表
          二之附註一現行規定「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
          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
          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
          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技
          術類科應考資格五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修正第三條附表
          二、附表三)
    (二)配合三等考試社會教育行政、都市計畫行政、醫用物理、保健
          物理類科及四等考試資訊工程類科之刪除及三等考試植物病蟲
          害防治類科名稱修正為植物病理並新增昆蟲類科,修正各該等
          別應試科目表,並參照高普考試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
          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調整原則,修正各等別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數
          與內涵,及修正普通科目,三等考試計三十四類科,均列考一
          科普通科目、四科專業科目;四等考試計四十類科,均列考一
          科普通科目、三科專業科目。(修正第四條附表五、附表六)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