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五年
四月二十五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
九月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兼顧機關用人實際需求及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經徵詢各用人機關意見
,參照現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
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調整原則,修正本考試三
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並調整部分應試專業科目題型;另修正本考
試三等及四等考試均僅列考一科普通科目,及配合調整三等考試成績計算
方式。
衡酌僅於本考試設置之五類科,已久未提報需用名額辦理考試,經用人機
關同意,刪除各該類科;又為使用人機關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與進用人員
學養背景相符,以利業務推展,應用人機關建議,比照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於三等考試修正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名稱為植物病理,並新增昆蟲類科。
據上,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部分:
(一)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並配合一百十三年本考試辦理期
程,明定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並刪除施行日期已
屆之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
(二)配合三等考試應試科目減列,調整其成績計算方式,各類科普
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並參考其他公
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附表部分:
(一)配合三等考試社會教育行政、都市計畫行政、醫用物理、保健
物理類科及四等考試資訊工程類科之刪除及三等考試植物病蟲
害防治類科名稱修正為植物病理並新增昆蟲類科,修正各該等
別應考資格表,並參照高普考試規則修正同類科應考資格;另
因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調整,為免適用本規則第三條附表
二之附註一現行規定「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
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
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
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技
術類科應考資格五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修正第三條附表
二、附表三)
(二)配合三等考試社會教育行政、都市計畫行政、醫用物理、保健
物理類科及四等考試資訊工程類科之刪除及三等考試植物病蟲
害防治類科名稱修正為植物病理並新增昆蟲類科,修正各該等
別應試科目表,並參照高普考試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
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調整原則,修正各等別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數
與內涵,及修正普通科目,三等考試計三十四類科,均列考一
科普通科目、四科專業科目;四等考試計四十類科,均列考一
科普通科目、三科專業科目。(修正第四條附表五、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