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0784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9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6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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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654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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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7303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至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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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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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第15條刪除,原第16條移列至第14條,自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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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8174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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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1963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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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0784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
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