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20005562號 函修正發布第13點、第19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20009968號函核定發布海巡行政類科、海洋巡護類 科錄取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專業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
          、服裝及教材,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得補助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海巡署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標準之
            俸額發給津貼。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俸點標準之
            俸額發給津貼。
    (二)實務訓練期間: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
            職等、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給與。
          2.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海巡署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
          航空測量機關專業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
          支領危險職務加給、地域加給或海上職務加給。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專業加給部分,比照海巡署現職人員支領公務人員
              專業加給表(二),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
              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
              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
              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並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
              機關專業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
              加給表」及「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
              支領危險職務加給、地域加給或海上職務加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專
          業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
          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
          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考
          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
          櫃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
          。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
          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 /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
          ,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9)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