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矯正署調
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
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
受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
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
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矯正署分配所屬機關,依下列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
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不含地域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
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津貼依下列標準辦理: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包含公務人員
加給,但不含地域加給)。
(三)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
得支領該項增支專業加給。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小時以 1日計。
|
十五、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
訓練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 6)辦理。
|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 8)辦理。
(二)學員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總成績
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教育訓練成績:包括「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習」,占
訓練成績80%。
(1)學科課程:占矯正署研習成績60%。各科採筆試、實地測
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矯正署研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
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20%。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工
作績效。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3.免除教育訓練人員訓練成績之配分:
(1)學科成績:占訓練成績 60%,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
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訓練成績 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試科目於考
試前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未逾二分之一科目不及格者,各科均得補考 1次,
補考後及格者以60分計算。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 80%計
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
以 90%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
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者,不在此
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操守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
1 名次。
|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
(三)矯正署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日內,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置於http://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
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矯正署確認繳款。
(四)矯正署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 /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 /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
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訓練期間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
歸責事由外,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者
。
3.在矯正署研習期間曠課累計達10小時,或實習期間曠職累計
達 3日者。
4.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5.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對授課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
迫者,或實習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
具體事證者。
6.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7.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
8.訓練期間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9.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10.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練
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
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
訓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報請法務部(
矯正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
十二分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前 2款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款第10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