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
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
試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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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 2項、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表如附件 7。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實務訓練機關之公開測驗中文
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
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
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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