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22160761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9點、第16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
        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
        試錄取資格。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 2項、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表如附件 7。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實務訓練機關之公開測驗中文
          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
          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
          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