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配當表。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校,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警
大自行安排。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構)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如有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
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
即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參照附表4辦理)。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
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
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
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
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
輔導重點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
單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傳
送至保訓會列管並副知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r5426@cga.gov.
tw),及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4.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
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4),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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