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40000285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6點附件之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配當表。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校,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警
          大自行安排。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構)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如有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
            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
            即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參照附表4辦理)。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
          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
          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
          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
          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
          輔導重點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
          單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傳
          送至保訓會列管並副知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r5426@cga.gov.
          tw),及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4.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
          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4),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