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訓練期間及地點
依錄取人員考試等級及所需資格條件,其訓練類別、期間如下:
(一)三等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畢業且考取與畢業學系
相關之考試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但需實務訓練 2個月(惟
畢業逾3年始考取者及離職人員逾3年,自離職日起算至105年5
月31日止,復考取者,實務訓練 3個月);實務訓練預定榜示
後2個月內實施。
2.警大碩士班畢業且考取與畢業學系相關之考試類科並完成下列
條件之一者,免除教育訓練,但需實務訓練2個月(惟畢業逾3
年始考取者及離職人員逾3年,自離職日起算至 105年5月31日
止,復考取者,實務訓練3個月);實務訓練預定榜示後2個月
內實施:
(1)完成該校碩士班幹部先修教育者。
(2)完成該校碩士班幹部教育者。
(3)完成該校碩士班招生簡章所規定補修之校訂共同必修課程及
所屬研究所所訂必修課程者。
3.非自警大畢業但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畢(結
)業,且考取與畢(結)業學科(類)相關之考試類科者:教
育訓練10個月,預定105年12月於警大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
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週內實施,合計12個月。但本訓練對象如
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並取得該校畢業證書
者,或因就讀警大二年制技術系且於教育訓練前取得該校畢業
證書者,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1),向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
總局)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4.其他:
(1)警大畢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2年、射擊滿2年及綜合
逮捕術(99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 1學期者,或跨考與
畢業學系無關之考試類科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
治機關相關之學系跨考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科者)。
(2)警專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科(類)無關之考
試類科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科
【類】跨考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科者)。
上述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預定 106年2月於警大報到後分2
階段實施。第1階段,基礎專業知識訓練12個月,併同105年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該階段訓練期間,依據 105年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第 2階段,領導及學識素養
與技能精進訓練10個月,返回警大實施;實務訓練 2個月,於
教育訓練結業後 1週內實施,合計24個月。
(二)四等考試:
1.具上揭警大畢業得免除教育訓練者及警專畢(結)業且考取與
畢(結)業學科(類)相關之考試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但
需實務訓練 2個月(惟畢業逾3年始考取者及離職人員逾3年,
自離職日起算至 105年5月31日止,復考取者,實務訓練3個月
);實務訓練預定榜示後2個月內實施。
2.同上述資格但跨考與畢(結)業學系、學科(類)不同之考試
類科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跨考
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類科者):教育訓練12個月,預定 106
年2月實施,併同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
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該階段
訓練期間,依據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
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實
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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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表。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校,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警
大(三等考試)及海巡署海洋總局(四等考試)自行安排。
3.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如有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即作
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參照附表4辦理)。
(2)特殊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
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
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
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
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
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
輔導重點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
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
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
4.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5日內,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
於「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副知海巡署海
洋總局( ci686191@cga.gov.tw),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5.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
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4),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6.各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
助。
7.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配合各實務訓練機關規劃時程,參加
海巡人員常年訓練,其學、術科訓練與測驗比照「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教育訓練計畫」有關常年訓練相關規定辦理;學、術科
測驗成績,納入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服務成績項目下工作績效之
「專業」成績考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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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年(含)以後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
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如附表5),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
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
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
訂定。」查本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分配訓練期間,依海巡署
(海洋總局)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
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
辦理。
4.第 1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
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5)掛號郵寄
保訓會辦理。
(二)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
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
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同附表 5),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前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
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同附表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3.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4條
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4
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
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
4.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並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海巡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
陳轉保訓會(副知海巡署海洋總局)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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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
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
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
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
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表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
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
,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
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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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警訓、操行、實習成績,
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海巡署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
定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陳報海巡署(海洋總局)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3.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或於實習期間
協助執行公務致因公傷病,而無法參加教育訓練所訂體技測
驗時,學員得於事由發生後 2個月內申請專案延期測驗,由
海巡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函報海巡署(海洋總
局)轉保訓會核准,同一事由以申請 1次為限。經核准專案
延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60分採計,並據以繼
續參加第二階段教育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第
二階段教育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60分核
計第一階段成績;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 0分
計算。
(2)第二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60分採計,並據以計
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
應於實務訓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60分核計
第二階段成績,並由教育訓練機關發給教育訓練合格結業
證書;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0分計算。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7):
1.本質特性:占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15%。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10%。
2.服務成績:占55%。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30
%。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三)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層轉
海巡署(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至第
44條第 1項第13款規定辦理。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經評
定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
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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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巡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
關、學校函報海巡署(海洋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體技、警訓、操行、實習成績)依
教育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者,或請事假超過 5日,事、病假合計超過10日(每日
以24小時計算)。
4.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或實務
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5.教育訓練期間不假外出3日以上或逾假5日以上。
6.教育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7.教育訓練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學員,影響團隊秩序。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警察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
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8.教育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依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
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0.18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3%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教育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
致生不良後果。
10.教育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
或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7)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12.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
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
16.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學校
或訓練機關、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
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2、3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9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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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附則
(一)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 103年
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占缺或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
均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1
月 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
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四)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隨同業務調整至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及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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