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類科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070150894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21點及第5點附件1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 4個月,共分3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
        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約為9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第11點規定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者,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第12點縮短訓練期間資格人員,得予縮短訓練期間為 3個月
        (縮短第2階段部分訓練期間及免除第3階段全部訓練期間)。
  (四)訓練期間共分3階段實施,期間分配如下:
        1.第1階段:約6週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研習。
        2.第2階段:約7週實務訓練,係赴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
          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以下
          簡稱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案件。
        3.第3階段:約3週,係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

五、訓練課程
  (一)第 1階段:約6週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於法官學院
        研討法律、調查、實務相關學科智識及學習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
        共通能力,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學習,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
        式考評學習效果。其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涵蓋如下:
        1.會談與訪視調查技巧:包含調查、訪談、會談、諮商、輔導技
          巧及調查報告之撰寫。
        2.家事相關法令:與業務有關之實體法及程序法,包含家事事件
          法及相關子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他法律;在家事事件法部分,並應
          包含調解、訴訟、非訟、家事執行等各階段,以及履行勸告、
          暫時處分等新制度中,家事調查官之職責與功能。
        3.工作倫理:家事調查官倫理、家事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
        4.與法官之互動及與其他專業之分工及資源連結:家事調查官與
          法官及其他專業人士之合作溝通與協調等。
        5.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兒童少年保護、
          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人權公約、 CEDAW公約等、家
          庭暴力處理、兒童少年發展與最佳利益等。
        6.案例研討:調查及訪視案例研習、問題探討。
        7.機構參訪:安排參訪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相關機關
          團體等。
  (二)第2階段:約7週,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
        試辦案件;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人
        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1.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品德操守俱
          優之法官或適當人員,負責指導受訓學員。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
          並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並應撰寫繳交下
          列見習成果:
         (1)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2),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指導
            人員評閱審核簽章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
            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調查報告擬作3篇、機構參訪心得1篇,經各實務見習法院及
            指導人員評閱審核簽章,由學員塗去相關當事人之隱私資料
            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
            及家事廳。
  (三)第3階段:約3週(如課程配當表),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其
        內容含辦案心得專題演講或座談、家事調查案例及實務綜合研討
        等,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
            檢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13),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各實務訓練機關辦理
            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
            ,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