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0151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13條;刪除第8條至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考試院(89)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93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0條,自9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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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90)考臺組壹一字第 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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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8594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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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考試院(92)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20條條文,本規則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 及第14條,自92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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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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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5年10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79951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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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3724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 通考試獸醫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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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12條;刪除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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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條文,原第14條、第15條刪除,原第16條移列至第14條,自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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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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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7959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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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0151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13條;刪除第8條至第10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
年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稱變更為「農業部」,
其組織法業經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規則涉及該會組織名稱變更部分
;另刪除獸醫師考試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及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法施行細則重複之規定等。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獸醫師考試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施行日期已屆至,刪除不適用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二、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已規範應考人報名考
    試應繳文件、費用及報名方式等事項,刪除本規則重複規定。(刪除
    現行條文第八條)
三、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已規範應考人繳驗
    外國學歷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等事項,刪除本規則重複規定。(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條)
四、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稱變更及刪除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考選部應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立法理由〕
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施行日期已屆至,刪除不適用之規定。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函農業部查照
。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稱變更為「農業部
    」,其組織法業經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
    政院令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會組織名稱變
    更部分。
二、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施行日期已屆至,爰刪除後段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申請時應繳費用及申請方
    式等,其涉及申請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
    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施行日期已屆至,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繳驗外國學歷或其他有關
    證明文件,應符合教育部國外學歷採認規定,其涉及考試報名程序及
    審查等一般性事項,已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