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0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8月13日考試院(91)考臺組壹一字第 091000598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2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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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考試院(92)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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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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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14251號令修正發布第1 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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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104931號令修正發布 第 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 20條條文,本次修正之第8條自101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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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5條、第9條、第16條、第20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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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97011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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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50006596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至第7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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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8條條文,原第18條、第19條刪除,原第20條移列至第18條,自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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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0條、第1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有心理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心理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
,不得應本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
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所稱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指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考試及
格或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筆試及格,領有考
試及格證書者。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在心理師法生
效日前者,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
部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