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列等表(以下簡稱本表)自七十六年八月十二日經考試院(七六)考 臺秘議字第一九六七號令訂定發布後,曾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茲為使各機關編制表所定之職稱或官等職 等,於本表未規定或規定不一致,經考試院同意先於編制表暫列並適用, 嗣後再修訂或補列職務列等表之作法有明確辦理依據,爰修正本表說明二 增訂考試院同意暫列之規定及修正報核程序,以及說明十一增訂經考試院 核備(備查)之職稱得予補列並選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