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40005947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考績

立法總說明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考試院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
以七六考臺秘議字第0一二五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施行,其
後於八十二年至九十八年間,共修正發布五次。茲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
策,乃增訂本規程所定考績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規定;修正票選委員
之選舉方式;另為符各機關實際運作需要,增訂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兼任
部分職務人員,得為其考績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或指定委員,以及各主管機
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如公務人員協會拒絕推薦指定委員人選供機關
首長指定時,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得無協會代表等規定,以利各機關
依循。

法規異動

修正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
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
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會議主席。
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
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
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
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第二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
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
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
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
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