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本部處務規程第
十一條、人事管理條例第六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各機
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
人員之考績,特訂定本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點依現行規定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銓敘部組織法第二條及同年
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銓敘部處務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復為敘明本規
定係為執行上開相關規定事項,以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
考績,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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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各相關業務主管司(處)平時應對人事主管人員建立共同業務考
核紀錄,並參考各人事機構每半年填報之共同例行人事工作項目執行
情形,及平時與本部業務協調、聯繫與配合情形,於每年七月及十二
月評擬各人事主管人員共同業務考核分數(格式如附表二),密送人
事管理司彙整。
〔立法理由〕 一、本點依現行規定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銓敘部處務規程第十三條規
定,資訊室改設為資訊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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