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30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00062770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至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係於八十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迄今二十九年
餘均未修正,茲為應業務需要,強化法制業務,配合組織精簡,裁撤參事
辦公室及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修正「審計
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中央部會機關訂定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之用語,將處理「法規」
    事務,修正為處理「法制」事務。(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強化法制業務,修正增列掌理「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及「重要
    案件涉及法令問題之會核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因應業務需要及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增列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強化組織功能,增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
    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
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理由〕
參考中央部會機關訂定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之用語,將處理「法規」事務
,修正為處理「法制」事務。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審計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審計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事項。
四、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事項。
五、審計案件涉及法律問題之審議事項。
六、重要案件涉及法令問題之會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八、審計長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序言「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參考中央部會機關法規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增列第一款,以資規劃及
    列管下年度各單位計畫制(訂)定、修正之法規審議事宜。
三、鑑於審計業務之執行,以審計法規為主,爰將原第一款至第三款「本
    部法規」、「審計應用法令」修正為「審計法規」;另有關法規之制
    (訂)定、修正作業流程,係由各業務主管單位研擬草案,送審計部
    法規委員會審議,爰將原第一款之「研擬」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移列第二款。
四、原第二款分別移列第三款、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第三款之「編譯」刪除,移列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配合實務作業,增列第六款。
七、原第四款,移列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配合組織精簡,裁撤參事辦公室,該室辦理之法制事項,併入第七款
    。
九、原第五款移列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
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比照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及審計部審計資訊委
    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外聘委員任期二年,增列第二項。
二、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增列第三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
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立法理由〕
一、強化組織功能,修正第一項,增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
    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二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