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30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00062770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至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係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
,迄今二十八年餘均未修正,茲為應業務需要,強化訓練業務功能,配合
訓練業務發展,原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掌理之「國際審計技術交流
研討及國際審計專業文獻譯介之處理」事項,移由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
員會掌理,另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修正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訓練業務發展,提供審計人員自主學習管道及接軌國際審計發展
    趨勢等,增列掌理訓練技術、方法之研究、運用事項;電子報之籌劃
    及執行事項;國際審計專業文獻之蒐集及譯介事項;國際審計技術交
    流研討之籌劃及執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因應業務需要及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增列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強化訓練組織功能,增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政策、制度、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執行事項。
三、訓練技術、方法之研究、運用事項。
四、電子報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五、薦派(送)國內外學校機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七、國際審計專業文獻之蒐集及譯介事項。
八、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討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九、審計長交辦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
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
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立法理由〕
一、強化訓練組織功能,修正第一項,增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
    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二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