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課掌理金門縣議會、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普通公務(金門縣稅務
局、金門縣立體育場除外)、特種公務(賦稅捐費除外)、金門縣醫療作
業基金、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等特種基金及財
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
十一、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二、關於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縣總決算、特
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一課掌理之金門縣稅務局、金門縣立體育場,及
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金門縣環境保護基
金以外之特種基金,移第二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配合賦稅捐費特種公務之審計業務移第二課掌理,原第八款刪除。
三、配合審核實務,修正原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移列為第十二款、第十
三款。
四、第一款至第七款,內容未修正;原第九款至第十二款、第十五款至第
二十款移列為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至第十九款,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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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掌理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轄管非營業特種基金(金門縣醫療作
業基金、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除外)、公營事
業特種基金、金門縣稅務局及金門縣立體育場之普通公務、賦稅捐費特種
公務、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不含金門縣各鄉
(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縣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四、縣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縣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
審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
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
之抽查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五、關於鄉(鎮)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
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一課掌理之金門縣稅務局、金門縣立體育場,及
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金門縣環境保護基
金以外之特種基金,移第二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配合掌理機關調整,增加縣屬機關及特種基金之審計業務,修正第三
款,原第八款移列為第十一款。
三、配合增加特種基金及賦稅捐費特種公務之審計業務,增列第四款、第
八款、第十款。
四、第一款、第二款,內容未修正;原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
至第十三款,移列為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
,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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