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機關學校人員借用職務宿舍時,應參照宿舍管理手冊有關申借規定
辦理申請借用手續,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以下簡稱借用契約,如
附件一),並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
由借用人負擔。各機關學校依職務宿舍實際管理情形需要,自行訂定
借用期限並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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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借用人,除應遵守宿舍公約,亦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宿舍管理人員對於經管宿舍之訪查工作外,並須依(附件二)
之計收方式繳交宿舍管理費;借用人應繳之宿舍管理費由各機關學校
於其薪資中扣收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市庫。
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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