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總字第 10630952900號函修 正發布第10點及第6點附件一、第10點附件二,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事務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5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府祕一字第85036691號函訂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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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秘一字第09200022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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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授秘一字第0948014650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 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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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秘總字第096309503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及單身 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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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秘總字第09631334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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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秘總字第09930909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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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秘總字第10030232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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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秘總字第10031008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6點、附件二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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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總字第104313514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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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總字第 10432254700號函 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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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秘總字第 105317345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12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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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總字第 10630952900號函修 正發布第10點及第6點附件一、第10點附件二,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各機關學校人員借用職務宿舍時,應參照宿舍管理手冊有關申借規定
    辦理申請借用手續,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以下簡稱借用契約,如
    附件一),並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
    由借用人負擔。各機關學校依職務宿舍實際管理情形需要,自行訂定
    借用期限並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十、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借用人,除應遵守宿舍公約,亦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宿舍管理人員對於經管宿舍之訪查工作外,並須依(附件二)
    之計收方式繳交宿舍管理費;借用人應繳之宿舍管理費由各機關學校
    於其薪資中扣收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市庫。
    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