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09025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事務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秘一字第900998200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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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秘總字第09631305500號函 修正發布第 7點、第10點及第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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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7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住字第097303858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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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住字第 09830316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7點、第8點、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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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住字第099300366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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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住字第10030069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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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給字第10131050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8點、第11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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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給字第10131849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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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給字第 10331372200號函 修正發布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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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給字第 104311922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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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9109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至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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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309950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及第7點,自106年10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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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 1093006496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3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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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09025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本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政效率,參
照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前經本府以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府
秘一字第九00九九八二00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業歷經十二次修正,本次共計修正二點,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自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起已無二級機關簡任首長借用市有首長宿舍,
    爰刪除第二項「本要點修正前已借用市有首長宿舍之二級機關簡任首
    長,於任本職期間得繼續借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點)
二、依一百十年十月七日市長室會議紀錄決議二、(二)略以,首長宿舍
    之公證費用本於「使用者付費」未來改由使用人負擔,爰配合修正第
    四項公證費用由借用及租賃之首長負擔。(修正條文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職本府期間之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及一級機關首長(以下簡稱首長),但不包含各機關已提供首長宿舍
    之首長。
    市有首長宿舍,除市長及副市長優先配住外,其餘首長(含配偶)以
    在本市、新北市板橋、新莊、三重、蘆洲、永和、中和、新店、深坑
    、汐止行政區無自有房屋者始得申請,租賃首長宿舍亦同。
    首長借用或租賃宿舍,以任職本府期間為限;離職時,除因特殊原因
    並經專案簽准外,應在二個月內遷出。但市長卸任時,借用或租賃之
    政務首長除獲續任者外,應隨同於離職日前遷出。

五、借用市有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
    ,借用之首長應與人事處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申請日期,以申請表送達人事處之收件日期為準,如申請日期相
    同,以抽籤決定分配順序。
    租賃首長宿舍,以租賃首長為契約名義人,其租約簽訂、公證作業由
    服務機關協助辦理。
    第一項及前項公證費用由借用及租賃之首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