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機字第1113011889號函修 正第 2點、第3點;刪除第3點「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檢核表」,自函 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事務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自九十八
年二月十六日訂定,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
日,為配合本府 E化政策、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爰修正本作業程序規定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府 E化政策,減少使用紙本並以提供照片電子檔為原則,修正
    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之2、第二點第四款)。
二、為尊重隱私權,於頒獎行政前置作業增訂徵詢府外受獎者是否同意將
    姓名及活動照片對外揭露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
    之4)。
三、將頒獎前準備作業日數修正為工作日,以臻明確(修正第二點第二款
    第一目之4)。
四、配合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修正本府秘書處機要組行政前置作業及會
    後續辦作業等相關規定,並刪除「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檢核表」
    (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之 5、第四款本文及各目、第三點第
    一款、刪除附表)。
五、其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本文、第一款第一目本文、第一
    目之 1及3、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2、第三目之2、第三款本文、第四款
    第二目之2及第三目之1)。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市政會議頒獎程序,包括行政前置作業、頒獎前準備、典禮流程、會
    後續辦等4個階段。
    (一)行政前置作業:
          1.頒獎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事項:
           (1)各機關擬利用市政會議進行頒獎,應先簽陳市長核准,並
              簽會秘書處(機要組)排定時程及場次;獻獎則授權一級
              機關首長核准,並後會秘書處(機要組)安排。
           (2)至遲於會前1週將致詞稿(以1頁A4為原則,稿內書明承辦
              人聯絡電話)、司儀用稿及原簽掃描檔傳送市政會議專用
              電子信箱,且附加受獎代表名單,府內人士受獎須加列職
              稱,以示尊重。
           (3)安排報到時間,應注意受獎者進入會場等待以不超過10分
              鐘為原則,並提示受獎者重視服裝儀容整齊。
           (4)徵詢府外受獎者是否同意其姓名及活動照片於指定網站對
              外揭露。
          2.秘書處(機要組)辦理事項:
           (1)洽主辦機關於時限內送達應備稿件,並將致詞稿送達市長
              室(或主席)。
           (2)洽主辦機關提前到場進行接待事宜,並取得承辦人聯絡方
              式。
           (3)洽主辦機關確認受獎代表名單、順序及獎牌(座)送達會
              場時間。
           (4)與主辦機關研商及排定受獎者座次,依受獎人數多寡排定
              ,並視需要設置「貴賓席」,席位數量得視活動規模彈性
              調整。
           (5)洽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或攝影,並得視需
              要洽會場人員協助播放音樂。
           (6)受獎者如為外籍人士,視需要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協
              助翻譯事宜。
    (二)頒獎前準備:即場地布置、座次安排及彩排、接待等事宜。
          1.場地布置:
           (1)主辦機關視活動實際需要,於會場前方以橫式布幔或採其
              他適當方式,清楚揭示頒獎名稱,布置以簡單及不浪費為
              原則。
           (2)受獎者行進方向,採「左進右出」為原則,並視受獎者人
              數多寡採取其他適當動線進退,以維秩序。
           (3)主辦機關至遲於會前10分鐘,依受獎順序將獎牌(座)置
              放於指定位置。
           (4)全部流程之確認及場地布置等相關事宜,原則於會前 1個
              工作日下班前就緒。
          2.座次安排及彩排:
           (1)主辦機關視活動規模選定適當位置成立「報到處」。
           (2)主辦機關放置受獎者或貴賓席立牌於排定之席位。
           (3)依預定時程進行彩排,至當日會場向受獎者說明頒獎細節
              及彩排,並於頒獎前5分鐘完成。
          3.接待(含接待來賓離場):
           (1)主辦機關原則於頒獎前30分鐘到場接待,至遲於會前10分
              鐘確認受獎者到場情形。
           (2)主辦機關應事前洽首長提早到場致意,禮成並予送行,俾
              讓受獎者具有尊榮感。
    (三)典禮流程:包含司儀開場白、頒獎過程、主席致詞及來賓致詞
          等程序。
          1.司儀開場白:頒獎活動開始,司儀簡要說明頒獎項目,並視
            必要性介紹蒞臨會場來賓。
          2.頒獎過程:
           (1)頒獎開始,司儀邀請市長(或主席)就頒獎位置。
           (2)司儀依序宣讀獎項及受獎者職稱、姓名,並由主辦機關引
              領受獎者就位,引導人員應提前請至少 5位以上受獎人依
              受獎順序等候上臺(行動不便者,請專人協助上、下臺事
              宜)。
           (3)頒獎時,主辦機關將獎牌(座)呈遞市長(或主席)進行
              頒獎,並由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或攝影,
              以利將活動情形上傳至指定網站。
           (4)頒獎之進行以1次1個人受獎為原則,全程以3至4場次為限
              ,並掌握於半小時內完成。
           (5)同一獎項受獎者,如需進行團體照,由引導人員協助引領
              至等候區位,俟同一獎項頒獎儀式完成,再共同上臺合影
              ,並依主辦機關事先排定之位置圖就定位,合影完畢,由
              司儀引導受獎者回座。
          3.主席致詞:約排定2至3分鐘。
          4.來賓致詞:得視必要性排定2至3分鐘。
    (四)會後續辦:包含上傳影音或照片檔案至指定網站及提供受獎者
          照片電子檔。
          1.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
           (1)影音或照片檔案至遲於會後 2個工作日上傳至指定平臺,
              並簡述拍攝或錄製日期、頒獎名稱等資訊。
           (2)必要時沖洗頒獎照片,並提供秘書處(機要組)。
          2.秘書處(機要組):
           (1)檢視觀光傳播局上傳之影音或照片檔案相關資訊,至遲於
              會後3個工作日上傳至指定網站。
           (2)檢視各次市政會議之影音或照片已呈現於指定網站,以利
              市政宣導。
           (3)提供頒獎照片電子檔予主辦機關,並由主辦機關送達受獎
              者。
          3.主辦機關:
           (1)視實際需要發布新聞稿,並可將活動情形上傳機關網站加
              強市政宣導。
           (2)確認市政會議之影音或照片已呈現指定網站,俾利各界瀏
              覽。
           (3)送達頒獎照片或電子檔予受獎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 E化政策及市政會議專用電子信箱地址變更,並參酌實務運
    作現況,修正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之2規定。
二、為尊重府外受獎人隱私,主辦機關應事先徵詢其是否同意將姓名及活
    動照片於本府指定網站對外揭露,如不同意揭露,主辦機關與秘書處
    (機要組)將配合為必要之個資遮罩及不予揭露相關活動照片,爰新
    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之4規定。
三、鑑於市政會議之舉行方式可能為實體或線上會議,舉行地點可能於臺
    北市市政大樓或其他府外地點,爰參酌實務運作現況修正第二點第一
    款第二目之5規定,以符實際。
四、為利秘書處會務運作順暢,將各機關頒獎前準備作業之日數修正為工
    作日,以臻明確,爰修正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之4規定。
五、配合本府 E化政策,現行實務以提供照片電子檔為原則,沖洗相片為
    例外,且拍照(照片檔案)為多數,攝影(影音檔案)為少數,爰修
    正第二點第四款本文及各目規定,並將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之 5、第
    三款第二目之 3「拍照攝影」修正為「拍照或攝影」,以切合實務運
    作現況。
六、第二點本文及第一款第一目本文、第一目之 1及3、第二款第二目之1
    及2、第三目之2、第三款本文、第四款第二目之2及第三目之1酌作文
    字修正。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頒獎活動應於事前審慎確認流程,加強檢視,以順暢程序。
    (二)頒獎活動依秘書處(機要組)排定之程序進行;禮成後,由主
          辦機關接待來賓離場。
    (三)頒獎前,如與預定程序相違無法立即補正,秘書處(機要組)
          同仁應立即告知主管轉陳秘書長、主席,並提醒司儀中止頒獎
          活動,改由主席口頭致謝或其他替代方式進行。
    (四)因受獎者未參與事前彩排作業,主辦機關引導人員應先行熟悉
          走位動向,以利現場進行引領工作。
    (五)司儀於會前與主辦機關研商相關流程及受獎順序,如受獎代表
          異動或臨時無法到場,主辦機關與司儀及遞獎同仁應保持密切
          聯繫,以利全盤掌握活動狀況。
    (六)擔任頒獎活動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保持整潔、樸素,以維本
          府整體施政形象。
    (七)受獎者因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依下列情況處理:
          1.頒獎進行中,受獎者方報到,可安排其於最後上臺受獎。
          2.頒獎已結束,受獎者方報到,則不另安排受獎,惟須委婉向
            其說明緣由,並將獎牌(座)送交受獎者。
〔立法理由〕
為簡化行政流程,配合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刪除第三點第一款「臺北市
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檢核表(如後附)」等文字及該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