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會議頒獎程序,包括行政前置作業、頒獎前準備、典禮流程、會
後續辦等4個階段。
(一)行政前置作業:
1.頒獎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事項:
(1)各機關擬利用市政會議進行頒獎,應先簽陳市長核准,並
簽會秘書處(機要組)排定時程及場次;獻獎則授權一級
機關首長核准,並後會秘書處(機要組)安排。
(2)至遲於會前1週將致詞稿(以1頁A4為原則,稿內書明承辦
人聯絡電話)、司儀用稿及原簽掃描檔傳送市政會議專用
電子信箱,且附加受獎代表名單,府內人士受獎須加列職
稱,以示尊重。
(3)安排報到時間,應注意受獎者進入會場等待以不超過10分
鐘為原則,並提示受獎者重視服裝儀容整齊。
(4)徵詢府外受獎者是否同意其姓名及活動照片於指定網站對
外揭露。
2.秘書處(機要組)辦理事項:
(1)洽主辦機關於時限內送達應備稿件,並將致詞稿送達市長
室(或主席)。
(2)洽主辦機關提前到場進行接待事宜,並取得承辦人聯絡方
式。
(3)洽主辦機關確認受獎代表名單、順序及獎牌(座)送達會
場時間。
(4)與主辦機關研商及排定受獎者座次,依受獎人數多寡排定
,並視需要設置「貴賓席」,席位數量得視活動規模彈性
調整。
(5)洽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或攝影,並得視需
要洽會場人員協助播放音樂。
(6)受獎者如為外籍人士,視需要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協
助翻譯事宜。
(二)頒獎前準備:即場地布置、座次安排及彩排、接待等事宜。
1.場地布置:
(1)主辦機關視活動實際需要,於會場前方以橫式布幔或採其
他適當方式,清楚揭示頒獎名稱,布置以簡單及不浪費為
原則。
(2)受獎者行進方向,採「左進右出」為原則,並視受獎者人
數多寡採取其他適當動線進退,以維秩序。
(3)主辦機關至遲於會前10分鐘,依受獎順序將獎牌(座)置
放於指定位置。
(4)全部流程之確認及場地布置等相關事宜,原則於會前 1個
工作日下班前就緒。
2.座次安排及彩排:
(1)主辦機關視活動規模選定適當位置成立「報到處」。
(2)主辦機關放置受獎者或貴賓席立牌於排定之席位。
(3)依預定時程進行彩排,至當日會場向受獎者說明頒獎細節
及彩排,並於頒獎前5分鐘完成。
3.接待(含接待來賓離場):
(1)主辦機關原則於頒獎前30分鐘到場接待,至遲於會前10分
鐘確認受獎者到場情形。
(2)主辦機關應事前洽首長提早到場致意,禮成並予送行,俾
讓受獎者具有尊榮感。
(三)典禮流程:包含司儀開場白、頒獎過程、主席致詞及來賓致詞
等程序。
1.司儀開場白:頒獎活動開始,司儀簡要說明頒獎項目,並視
必要性介紹蒞臨會場來賓。
2.頒獎過程:
(1)頒獎開始,司儀邀請市長(或主席)就頒獎位置。
(2)司儀依序宣讀獎項及受獎者職稱、姓名,並由主辦機關引
領受獎者就位,引導人員應提前請至少 5位以上受獎人依
受獎順序等候上臺(行動不便者,請專人協助上、下臺事
宜)。
(3)頒獎時,主辦機關將獎牌(座)呈遞市長(或主席)進行
頒獎,並由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或攝影,
以利將活動情形上傳至指定網站。
(4)頒獎之進行以1次1個人受獎為原則,全程以3至4場次為限
,並掌握於半小時內完成。
(5)同一獎項受獎者,如需進行團體照,由引導人員協助引領
至等候區位,俟同一獎項頒獎儀式完成,再共同上臺合影
,並依主辦機關事先排定之位置圖就定位,合影完畢,由
司儀引導受獎者回座。
3.主席致詞:約排定2至3分鐘。
4.來賓致詞:得視必要性排定2至3分鐘。
(四)會後續辦:包含上傳影音或照片檔案至指定網站及提供受獎者
照片電子檔。
1.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
(1)影音或照片檔案至遲於會後 2個工作日上傳至指定平臺,
並簡述拍攝或錄製日期、頒獎名稱等資訊。
(2)必要時沖洗頒獎照片,並提供秘書處(機要組)。
2.秘書處(機要組):
(1)檢視觀光傳播局上傳之影音或照片檔案相關資訊,至遲於
會後3個工作日上傳至指定網站。
(2)檢視各次市政會議之影音或照片已呈現於指定網站,以利
市政宣導。
(3)提供頒獎照片電子檔予主辦機關,並由主辦機關送達受獎
者。
3.主辦機關:
(1)視實際需要發布新聞稿,並可將活動情形上傳機關網站加
強市政宣導。
(2)確認市政會議之影音或照片已呈現指定網站,俾利各界瀏
覽。
(3)送達頒獎照片或電子檔予受獎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 E化政策及市政會議專用電子信箱地址變更,並參酌實務運
作現況,修正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之2規定。
二、為尊重府外受獎人隱私,主辦機關應事先徵詢其是否同意將姓名及活
動照片於本府指定網站對外揭露,如不同意揭露,主辦機關與秘書處
(機要組)將配合為必要之個資遮罩及不予揭露相關活動照片,爰新
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之4規定。
三、鑑於市政會議之舉行方式可能為實體或線上會議,舉行地點可能於臺
北市市政大樓或其他府外地點,爰參酌實務運作現況修正第二點第一
款第二目之5規定,以符實際。
四、為利秘書處會務運作順暢,將各機關頒獎前準備作業之日數修正為工
作日,以臻明確,爰修正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之4規定。
五、配合本府 E化政策,現行實務以提供照片電子檔為原則,沖洗相片為
例外,且拍照(照片檔案)為多數,攝影(影音檔案)為少數,爰修
正第二點第四款本文及各目規定,並將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之 5、第
三款第二目之 3「拍照攝影」修正為「拍照或攝影」,以切合實務運
作現況。
六、第二點本文及第一款第一目本文、第一目之 1及3、第二款第二目之1
及2、第三目之2、第三款本文、第四款第二目之2及第三目之1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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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頒獎活動應於事前審慎確認流程,加強檢視,以順暢程序。
(二)頒獎活動依秘書處(機要組)排定之程序進行;禮成後,由主
辦機關接待來賓離場。
(三)頒獎前,如與預定程序相違無法立即補正,秘書處(機要組)
同仁應立即告知主管轉陳秘書長、主席,並提醒司儀中止頒獎
活動,改由主席口頭致謝或其他替代方式進行。
(四)因受獎者未參與事前彩排作業,主辦機關引導人員應先行熟悉
走位動向,以利現場進行引領工作。
(五)司儀於會前與主辦機關研商相關流程及受獎順序,如受獎代表
異動或臨時無法到場,主辦機關與司儀及遞獎同仁應保持密切
聯繫,以利全盤掌握活動狀況。
(六)擔任頒獎活動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保持整潔、樸素,以維本
府整體施政形象。
(七)受獎者因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依下列情況處理:
1.頒獎進行中,受獎者方報到,可安排其於最後上臺受獎。
2.頒獎已結束,受獎者方報到,則不另安排受獎,惟須委婉向
其說明緣由,並將獎牌(座)送交受獎者。
〔立法理由〕 為簡化行政流程,配合實務運作現況及需求,刪除第三點第一款「臺北市
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檢核表(如後附)」等文字及該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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