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暨所屬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奉首長核定修正並公告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事務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暨所屬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作業要點於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訂頒,鑑於部分攝影機設置地點已有變動,為
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參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
應用要點」附表一檔案應用申請書之格式及「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
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酌修相關欄位,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攝影機設置地點欄位修正,以因應實務運作需要。(修正規定第四
    點附件一及第六點附件二)
二、參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附表一
    檔案應用申請書之格式,酌修申請人相關欄位。(修正規定第四點附
    件一及第六點附件二)
三、第四點附件一影像需求欄位選項增列「保存」並將第六點附件二影像
    需求代碼欄位之「其他」修正為「保存」。(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一
    及第六點附件二)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處同仁及洽公民眾,因有必要須調閱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填具申請
    表(如附件一)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設置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會同專人查看。非本處同仁不得申請複製
    影音資料。

六、設置單位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影音資料等案件,應作成紀錄(如
    附件二)備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