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函頒臺北市政
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規定,並自同年九月一日生效,嗣於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八日修正。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發布之機
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停止適用,工
程會並以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一一0一00七九八號
令修正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另審酌本處辦理採購案之實務
運作需求,爰修正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規定,修正重點摘要說
明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規定之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採購事務作業原則。
二、配合工程會修正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修正本處核定底
價分層負責授權之預算金額相關規定;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
第三點)
三、明定本處設採購審查小組,其組織架構、幕僚作業、會議事宜、任務
及作業程序暨迴避規定;增訂標價偏低案受會辦之業務單位應提出標
價偏低審查表,以利審查作業;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
)
四、採購評審委員會成員之派兼或聘兼及該委員會之相關作業程序,於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等已有明定,爰刪除相關
規定。(現行規定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五點)
五、配合工程會已停止適用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之規定,刪
除相關規定。(現行規定第七點)
六、餘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