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電子化會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機字第1113011887號函修 正第1點、第4點至第7點及第4點附件1,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文書處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秘四字第093032304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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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秘四字第093260259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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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秘機字第096309312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96年9月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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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3月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秘機字第09830199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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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秘機字第098310397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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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秘機字第1013063390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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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秘機字第 105313747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線上瀏覽會議資料 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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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機字第1113011887號函修 正第1點、第4點至第7點及第4點附件1,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落實推動無紙化環保政策及電子化政府之目標,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訂頒「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線上瀏覽會議資料
作業規定」,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函頒日期為一0五年九月五日
,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電子化會議作業規定」(以下簡
稱本作業規定)。
近年來,本府積極推動 E化政策,實施市政會議議程無紙化作業,並強化
市政會議資訊管理功能,為切合實務運作,爰修正市政會議出(列)席人
員及聯繫管理人員注意事項、紀錄發布、列管事宜及提案作業方式等事項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會議議程資料傳送路徑及市政會議專用電子信箱地址變更,修正
    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三款、第六款及附件 1、第五點第二款
    、第六點、第七點)。
二、配合本府 E化政策,修正會議簽到方式,並為減少紙本使用及實務運
    作之需求,修正提案作業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款、第五點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
三、將本府秘書處機要組議程資料上傳、各機關資料送交本府秘書處機要
    組之作業日數修正為工作日,以臻明確(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三款、第
    五點第三款及第四款)。
四、為提升議事效率及會務運作彈性需求,修正文字(修正規定第五點第
    八款)。
五、其餘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五點第九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2年12月23日第1249次市政會
    議市長裁示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

四、市政會議出(列)席人員及聯繫管理人員注意事項:
    (一)出(列)席人員應自行攜帶行動載具與會,並於會前下載最新
          版議程資料,毋須列印紙本。
    (二)會中使用行動載具,應將音量調整為靜音狀態,以避免產生干
          擾。
    (三)議程資料透過「TAIPEION入口網/行政作業/無紙會議系統」
          (以下稱本系統)傳送,秘書處機要組於會前 2個工作日上傳
          《會前版》議程,會前 1個工作日上傳《確定版》議程。基於
          市政會議資料會前不公開原則,應妥慎保管議程資料,倘市政
          會議遇停開、順延,則暫停接收。
    (四)出(列)席人員若不克親自出席或擬於中途離席,應逕上本系
          統填寫假單備查。
    (五)出(列)席人員應利用行動載具掃描QRcode方式辦理簽到作業
          。
    (六)如有更換出(列)席人員或聯繫管理人員,應填列「市政會議
          與會機關變更接收議程電子信箱位址調查表」(附件 1)傳送
          市政會議專用電子信箱。
〔立法理由〕
一、配合員工愛上網入口路徑變更為TAIPEION、會議管理系統停止使用,
    並將作業日數修正為工作日,以臻明確,爰修正本點第三款規定。
二、配合現行電子化會議簽到方式,修正本點第五款規定。
三、鑑於市政會議專用電子信箱傳送地址變更,依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本點
    第六款規定及附件1內容。

五、提案作業規定:
    (一)市政會議提案分為報告案及討論案,報告案應經本府一級機關
          首長核准,討論案則須簽報市長核准;各機關報告、討論之要
          點及注意事項等行政命令之提案,應先簽請秘書長指派參事、
          技監或顧問召集相關單位先行審查後,再提會討論。
    (二)提案核准後,提案資料電子檔應傳送市政會議專用電子信箱,
          信件註明提案機關、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並送 1份書面資
          料至秘書處機要組;提案除提供前述資料外,另提供奉核公文
          掃描檔。提案附件如有特殊情形無法轉換電子檔,或屬成冊書
          面資料,則依規定時限改送書面資料。
    (三)各機關提案至遲於會前 2個工作日上午10時前送達,以利排入
          當次議程,若未依限送達者,則列入下次會議議程;各機關倘
          有臨時重大或急迫性議案未能依限提出,而擬於當次提案者,
          應事先與秘書處機要組聯繫,並至遲於會前1個工作日下午3時
          前送達;如仍有不及編入當次議程者,應報請秘書長同意後,
          始得補列為臨時提案;倘會前《確定版》議程上網後,各機關
          遇有更正或補充資料,應送達 1份書面資料及電子檔,以利更
          新議程。
    (四)有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提送之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及研考會
          提送之補充報告等會議資料,原則於會前1個工作日下午3時前
          送達電子檔及 1份書面資料,如不克送達,則循例於當日會前
          備妥書面資料或電子檔。
    (五)為統一提案格式,應至本系統之《下載區/市政會議下載區》
          下載報告案及討論案格式版本(附件2、3)。
    (六)提案及附件檔案以 PDF檔案格式提供,同份文件之電子檔應先
          行合併。
    (七)為掌握會議時間,各機關應整理 200字以內報告案摘要,由機
          關首長擇要補充說明。
    (八)經指定進行專案報告之機關,應擇要說明,並掌握時間。
    (九)提案資料格式:
          1.字型大小:使用現有之標楷體字型打印,字體大小為18點,
            約每頁33行,每行25個字,段落之行距設定為固定行高,24
            pt。
          2.邊界設定值:上下左右邊界各留 2.5公分,並於頁尾置中處
            加註頁碼。
          3.紙張及版面:統一使用A4再生紙或模造紙雙面列印(勿採A3
            規格);版面以直式橫書為原則,惟因特殊需求者,得調整
            為橫式橫書;左側裝訂。
          4.製作提案時,勿使用自造字或特殊符號,以免產生亂碼,並
            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行時,宜儘可
            能緊湊。
          5.提案資料遇分項條列時,各項順序之數字及符號,依「臺北
            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並參酌下列 3
            項原則及用法說明:
            ◎原則:
           (1)層次無小括弧者加頓號「、」。
           (2)層次系統另列縮格採「階梯次」(暫定10層)。
           (3)次行縮段名、項次之下書寫。
            ◎用法說明:
              一、中文數字全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一)中文數字全型加半型小括弧:(一)(二)(三)(四)
                      (五)……
                      1、阿拉伯數字全型:1、2、3、4、5、6
                          、7、……
                        (1)阿拉伯數字全型加半型小括弧:(1)(2)
                            (3)……
                      甲、天干全型:甲、乙、丙、丁、戊、己、……
                        (甲)天干全型加半型小括弧: (甲)(乙)(丙)(
                            丁)……
                        子、地支全型:子、丑、寅、卯、辰、……
                          (子)地支全型加半型小括弧:(子)(丑)(寅)
                              (卯)……
                          A、英文字母大寫全型:A、B、C、D、
                              E、……
                           (A)英文字母大寫全型加半型小括弧:(A
                               )(B)(C)(D)……
    (十)為節省會議時間及提高決策品質,各機關提送市政會議之附件
          ,應掌握精簡不繁原則,以減輕閱讀資料之負擔。
〔立法理由〕
一、配合市政會議專用電子信箱傳送地址變更,另依本府 E化政策減少紙
    本使用及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點第二款規定。
二、將本點第三款及第四款各機關資料送交秘書處之作業日數修正為工作
    日,以臻明確;又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或研考會之會議資料不克於會前
    送達,需於會議當日提出者,亦得先提交電子檔供秘書處機要組運用
    ,爰於本點第四款增列「或電子檔」並刪除「,俾利會場分送」之文
    字,以因應會務運作彈性需求。
三、配合實務運作現況,修正本點第六款文字。
四、為提升議事效率及會務運作彈性需求,本點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本點第九款第五目之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六、市政會議紀錄奉核後即透過本系統發送,並公布於本府網站。另各機
    關因業務需要,需進一步查詢市政會議議程及紀錄訊息,可至TAIPEI
    ON入口網點選「資訊服務/KM知識管理/機關KM/K2專案管理平台/
    府級會議」查閱。
〔立法理由〕
配合員工愛上網入口路徑變更及實務運作現況,修正第六點規定。

七、市政會議裁指示事項後續由研考會透過「TAIPEION入口網/機關內網
    /會議追蹤管理」列管。
〔立法理由〕
配合員工愛上網入口路徑變更及實務運作現況,修正第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