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檔案電子儲存及調閱作業要點」於民國九十七年訂頒 ,係為各機關妥善運用本府公文系統之儲存資源,有效利用公文系統之檔 案電子儲存及調閱功能,提升檔案管理效能而訂之,歷經多年推廣,目前 已成為檔案管理一般例行性作業,並納入本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各 機關辦理檔案電子儲存及調閱作業亦可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 定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十一章「電子儲存」、第二十章「檢調」及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不再重複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