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市容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區字第 10533541900號函 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至第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為落實各機關橫向聯繫、統合功能,加強維護本市市容,
    各區公所應設置市容會報,爰訂定本要點。

三、各區市容會報由區長為召集人,各提案之相關權責機關應指定具決策
    權人員出席。另區公所或權責機關得視提案內容先行辦理會勘釐清權
    責。
    前項會報組成人員如下:
  (一)區長。
  (二)提案里長。
  (三)區級單位:警察分局長、區清潔隊長、養護工程隊分隊長、路燈
        園藝工程隊分隊長。
  (四)權責機關代表。
  (五)其他有關人員。

四、市容會報任務如下:
  (一)區內違建屢拆屢建之查察處理事項。
  (二)區內環境衛生之整理及公共衛生之改進事項。
  (三)區內違章攤販之取締事項。
  (四)區內市場管理及清潔事項。
  (五)區內路燈、花木及綠地之維護事項。
  (六)區內交通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單行道等)之建議事項。
  (七)區內街弄巷道及側溝之整修維護及建議事項。
  (八)查報改善市容及增進市民福祉,內容牽涉本區有關單位急待處理
        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內維護市容事項。

五、會報決議事項應列入會議紀錄送各權責機關,各權責機關應依決議期
    程辦理,並由區公所列管。

六、各區市容會報之執行情形,應按月彙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由民政
    局列管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