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捐款係指本所無償收受私人或團體之現金,接受之捐款若為新臺幣以
外之貨幣,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
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本所應拒絕之。
|
五、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
六、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七、本所得就指定用途捐款另訂運用方式。
|
八、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
九、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6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新臺幣6仟元以上未達2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三)新臺幣2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
十、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結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
庫。
|
十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
告(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
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
十二、每年於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員組成查核
小組,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