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9日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點、第5點 至第12點,並於113年10月30日以網頁公告下達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區里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捐款係指本所無償收受私人或團體之現金,接受之捐款若為新臺幣以
    外之貨幣,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
    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本所應拒絕之。

五、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六、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七、本所得就指定用途捐款另訂運用方式。

八、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九、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6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新臺幣6仟元以上未達2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三)新臺幣2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十、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結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
    庫。

十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
      告(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
      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二、每年於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員組成查核
      小組,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