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點至第6點、 第8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於114年6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區里行政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期公開、透明化,合理管理運用民
間捐款,業於106年5月31日訂定「臺北市萬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
點」。現為加強管理本所接受捐款收支管理及因應實際業務運作需求,依
11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修正本要
點條文,以利本所執行相關作業俾有所據。
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1.修改第二點: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酌修本
  點條文內容。
2.修改第三點:補充本點標點符號,並修改第二款,本所為公務預算機關
  ,未經管特種基金,故刪除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3.修改第四點: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酌修本
  點條文內容。
4.新增第五點:配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三點
  新增本點規定。
5.修改第六點:因新增第五點,點次變更為第六點。
6.刪除原要點第六點:原第六點與第三點第一款「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
  任意變更用途之旨意」有實務運用上之疑慮,故刪除本點以符合實務現
  況。
7.修改第八點:本點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有重疊情形,為使金額
  明確故修正條文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捐款係指本所無償收受私人或團體之現金,接受之捐款若為新臺幣以
    外之貨幣,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
    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本所應拒絕之。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四、接受捐款時,應由本所開立收據予捐款者。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
    團體,本所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
    代轉性質」字樣。

五、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本所於標
    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本所於契約履約期
    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
    之1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六、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弱勢扶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弱勢家庭中輟生課業學習輔導及經濟扶助。
    (三)協助本區舉辦藝文節慶活動之相關活動經費。

八、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6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新臺幣6仟元以上未達2萬元:主任秘書及其代理人。
    (三)新臺幣2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