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捐款經費之收支,除應尊重捐款者意願外,並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
估有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
執行計畫,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五)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六)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本所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
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七)違反第三款至第六款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
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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