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員會之人員為無給職,置召集人一人,由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一人兼任 ;幹事一人,由秘書室同仁一人兼任。 (一)捐款累積金額未滿新臺幣5,000萬元整,置委員8人,由本所民 政課、社會課、經建課、兵役課、人文課、秘書室、會計室及 政風室主管兼任。 (二)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 5,000萬元以上者,除前款人員外,並 增聘捐款人代表或本所以外之人士一至數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