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點,並下達 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區里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委員會之人員為無給職,置召集人一人,由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一人兼任
    ;幹事一人,由秘書室同仁一人兼任。
    (一)捐款累積金額未滿新臺幣5,000萬元整,置委員8人,由本所民
          政課、社會課、經建課、兵役課、人文課、秘書室、會計室及
          政風室主管兼任。
    (二)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 5,000萬元以上者,除前款人員外,並
          增聘捐款人代表或本所以外之人士一至數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