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民治字第 10333643400號函 修正發布第7點、第15點、第16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自治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書面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程序表。
  (二)重要市、區政資訊。
  (三)里辦公處重要工作成果(含年度內各項會議建議案執行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六)討論提案(含中心議題)。
  (七)其他。

十五、各區公所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年度工作績優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獎勵:
    (一)區公所部分:
          1.團體獎:考評成績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獎牌。
          2.個人獎:獎勵對象為區公所之區長、民政課長及承辦人員。
           (1)第一名:記功乙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嘉獎乙次。
    (二)各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績效,由區公
          所考評,其成績優良者並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考評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由本府頒發獎狀,里幹事記
            功乙次,但列優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度召開里數之十
            分之一。
          2.考評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由民政局頒發獎
            狀,里幹事記嘉獎乙次,但列甲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
            度召開里數之八分之一。

十六、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補助費,每里每次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里辦公處應於會後十五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向區公所申請
      補助;區公所審查無誤後核撥經費,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前項補助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
      助及損失項下調整支應,但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
      目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