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書面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程序表。
(二)重要市、區政資訊。
(三)里辦公處重要工作成果(含年度內各項會議建議案執行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六)討論提案(含中心議題)。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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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區公所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年度工作績優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獎勵:
(一)區公所部分:
1.團體獎:考評成績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獎牌。
2.個人獎:獎勵對象為區公所之區長、民政課長及承辦人員。
(1)第一名:記功乙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嘉獎乙次。
(二)各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績效,由區公
所考評,其成績優良者並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考評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由本府頒發獎狀,里幹事記
功乙次,但列優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度召開里數之十
分之一。
2.考評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由民政局頒發獎
狀,里幹事記嘉獎乙次,但列甲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
度召開里數之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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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補助費,每里每次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里辦公處應於會後十五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向區公所申請
補助;區公所審查無誤後核撥經費,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前項補助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
助及損失項下調整支應,但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
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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