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民治字第1106004455號函修正 ,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自治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5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府民二字第85080023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88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府民二字第8804450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8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89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民二字第89042934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8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里長建設經費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9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民二字第093251094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8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民二字第09830444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3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民治字第099305242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至第5點及刪除第8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治字第 1003352580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補 助經費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治字第10433311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3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治字第1053089200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民治字第 106314026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民治字第 10632904700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民治字第 1076018381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民治字第 1086029076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自函頒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民治字第10960188921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自函頒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民治字第1106004455號函修正 ,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四目之經費請撥及辦理
    程序: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各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表向區
          公所申請辦理,該執行計畫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核定經費額度後,通知里辦公
          處開具領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各里辦公處需向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申請專戶存管該項經費。
    (四)里辦公處依計畫項目及進度辦理;各項工程及設施施工前、中
          及施工後均應拍照存證。
    (五)里辦公處執行計畫,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里辦公處付款時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以辦理核銷。
    (七)前款發票或收據應記明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六
          點規定辦理。
    (八)購置設備屬財產或物品者,應為財產或物品增加之登記,卸任
          時並列入移交。
    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經費請撥及核銷,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向區公所
          申請經費。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審核通過並核定經費額度後,
          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里辦公處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內,彙整所有原始憑證正
          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如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
          目之經費支出者,應檢附印領清冊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
    會計年度終了後,里辦公處應填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區公所備查,並應同時張貼於里辦公處門首及里公布欄公告周知,如
    有節餘款應繳回區公所;專戶孳息於里長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死
    亡或解除職務時繳回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