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治字第 1096015470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109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自治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3023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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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5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11079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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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7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27958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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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9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九府民二字第7903315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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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8006161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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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5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85)府民二字第 85042991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2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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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1)府民二字第0910555300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原名稱:臺北市各區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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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民治字第10730082101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第8點、第10點、第14點、第16點,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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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民治字第1076015329號令修正發 布第14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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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治字第 1096015470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109年6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里內無區民活動中心者,得申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倘為本府興建,
    申請設置之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方式:
    (一)按申請設置地點當地里之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之人口數為基
          準。
    (二)人口數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為五十坪(含里
          辦公處十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公式
          如下:
          面積(坪)=〔人口數(千人)×25(m2/千人)÷ 3.3〕+
          里辦公處10坪。
    前項人口數(千人)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面
    積計算遇小數點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