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民宗字第1116022664號令修正發 布第 3點、第5點及第4點附表「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場地收費基 準表」,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宗教禮俗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基準所定場地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之前埕
    廣場、戶外空間及行動餐車攤位。

四、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五、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