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加強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戶政所)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落實戶籍
登記,並辦理戶籍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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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政所除遇專案工作期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指派戶籍人
員巡迴其轄區責任里查對戶籍。必要時得會同里鄰長、里幹事、警勤
區警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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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戶籍人員巡迴查對戶籍,如發現有下列各款情事,應就巡查簿有關各
欄註明事實,並登入查報錄,由申請義務人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前點第一款情事者,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
定催告辦理。
(二)未接受戶口校正者,應告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到戶籍地戶政所
辦理補校正。
(三)發現門牌未編釘、錯誤者,返所後交由承辦課處理;門牌損壞、
脫落者,應即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戶政所申請補發。
(四)其他有應行申請或登記事項而未申請登記者,應通知申請義務人
逕向該轄戶政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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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戶政所主任應不定期至轄內督導,秘書、課長及指定人員應按照日
程表排定日程、分配里別前往抽查,以落實查對服務工作(督導表
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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