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巡迴查對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戶字第103310612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9點、第14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戶籍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加強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戶政所)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落實戶籍
    登記,並辦理戶籍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所除遇專案工作期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指派戶籍人
    員巡迴其轄區責任里查對戶籍。必要時得會同里鄰長、里幹事、警勤
    區警員協助辦理。

九、戶籍人員巡迴查對戶籍,如發現有下列各款情事,應就巡查簿有關各
    欄註明事實,並登入查報錄,由申請義務人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前點第一款情事者,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
        定催告辦理。
  (二)未接受戶口校正者,應告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到戶籍地戶政所
        辦理補校正。
  (三)發現門牌未編釘、錯誤者,返所後交由承辦課處理;門牌損壞、
        脫落者,應即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戶政所申請補發。
  (四)其他有應行申請或登記事項而未申請登記者,應通知申請義務人
        逕向該轄戶政所申請。

十四、戶政所主任應不定期至轄內督導,秘書、課長及指定人員應按照日
      程表排定日程、分配里別前往抽查,以落實查對服務工作(督導表
      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