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報請市長聘(派)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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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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