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7202號函修 正第2點、第4點;增訂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本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報請市長聘(派)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