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財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日(81)台
財稅第八一一六七五六五二號函頒布之「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訂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
核違章與行政救濟案件協談作業須知」,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修正名
稱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以下稱本
要點)後,迄今未再修正,因應財政部一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
一0七0四六0五七八0號令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本要點內容實為稅務案件協談程序,爰以修正要點名稱。
二、明訂稅務案件得辦理協談之情形。(修正要點第二點)
三、增列納
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如認有必要,得辦理協談
。(修正要點第三點)
四、明訂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修正要點第四點)
五、修正稅務案件協談前通知程序,並明訂
協談時錄影、錄音之處理方式及協談紀錄應載明之事項,同時配合實
務作業刪除第十四款。(修正要點第六點)
六、依臺北市法規標準
自治條例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刪除本要點陳報備查
後施行之規定。(刪除要點第八點)
七、明訂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增列要點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