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
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表」之適用,依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但使用執照
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於90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間之高級住宅
,自106年7月起按「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核計
房屋現值。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者,
自106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採6年標準單價折減之緩漲機制,並
增列每2年適用之單價表。
〔立法理由〕 因「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年7月起適用)」已因應臺北市營造工程物
價總指數調整,爰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於 112年7月1日以後
之高級住宅即應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年7月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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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
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
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則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
為準。但已領使用執照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執照所載
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
資料為準。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同一使用執
照記載樓層數如有數種且獨立使用者,應分別評定。
地上樓層數等於或小於地下樓層數者,應適用地下建築物之單價評定
,其標準單價不適用本要點第九點按八成核計之規定。
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其房屋現值之評定,有關構造別、用途別應以建
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為準;總層數以 1層樓認定;面
積以停車場高度除以3公尺乘1樓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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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按所適用之標
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5%。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2%(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10%者,加價10%,
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游泳池:依下列情形加價5%
1.室內游泳池:屬公共設施,依所有權登記方式按分攤游泳池
所有權之各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如為設置游泳池之該戶單
獨所有,僅就設置之該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如游泳池與其
設置之該棟房屋為同一所有權人單獨所有者,該棟全棟房屋
予以加價。
2.屋頂游泳池:比照室內游泳池方式加價。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者,
前項設備自 106年7月1日起不再另予加價。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表(112年7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者,亦同。
〔立法理由〕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年7月起適用)」核計現值之房屋,比照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核計現值之房屋,有前
項設備者亦不再另予加價,爰酌修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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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
價在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
下者,應計入2個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160坪以下者,應計入
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160坪者,應計入 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停車
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者,應由納稅義
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起不
予計入。
依第一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
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年7月起適用)」或「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年7月起適用)
」者,以12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
參考相同路段或臨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
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不適用本點規定。
〔立法理由〕 明訂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12年7月起適用)」核計現值之高級住
宅,比照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之高級住宅,
以12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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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戶且供自住使
用、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之房
屋,於課徵房屋稅時,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50%,最高折減額度
以250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 參考106年本要點第21點就單一自住之最高折減額度為250萬元之規定,本
次修正將折減額度修正為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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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之下列各款房屋,於適用原
因及事實存在期間內課徵房屋稅時,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50%,
最高折減額度以250萬元為限:
(一)依住宅法第 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
辦之社會住宅。
(二)符合住宅法第 3條所定資格之公益出租人所出租供住家使
用之房屋,其每月租金未超過該法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當年
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簽約租金上限者。
符合前項規定得予折減房屋課稅現值者,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造冊送稽徵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參考106年本要點第21點就單一自住之最高折減額度為250萬元之規定,本
次修正將折減額度修正為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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