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民間購買市有非公用房地意願,減輕承購人購地負擔,促進土地利
用,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房地承購人以承購之市有財產向金融
機構辦理貸款作業要點」。嗣為使作業更為周延,避免因承購人、貸款銀
行與本局三方權利義務不明產生爭議,嗣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
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出售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承購人
申辦貸款繳納價款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考量本要點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迄今多年,為精進本局出售市有
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提供承購人貸款繳價作業程序,並應實務所需,爰參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國有房地讓售案件辦理抵押貸款
繳納價款作業須知」等規定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語句順序,使語意及立法意旨更為明確。(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為利閱讀並使語意完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六點
)
三、新增本點有關起算日及原定繳款期限之定義,以資明確。(修正規定
第三點)
四、刪除承購人須出具銀行承諾書之規定,另參考實務貸款銀行核貸作業
時程,放寬承購人出具承諾書、銀行核准貸款期間、繳清價款或補足
價款差額、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期限。(修正規定第
四點)
五、明定承購人申請貸款繳納不動產價款,視為放棄承購權,由本局解除
買賣契約之情形,以資周延。(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點次變更。(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