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6)府授財務字第106303661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其清理作業如下:
  (一)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每年至少全面清理債權憑證一次,其
        清理方式如下:
        1.依據債務人或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列冊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提供債務人或其
          繼承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2.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即向執行法院聲請再予強制執行
          。
        3.單一債權憑證之未清償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且查無
          財產及所得者,各機關學校得依權責循程序辦理註銷。
  (二)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函復
        後,至遲於三個月內將前款清理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閱,並加會
        會計室或相關會計人員。
  (三)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有關資料裝
        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