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產字第 104312847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 (原名稱:私有土地因僅 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 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 ,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是否需計收償金之處 理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