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機關之財產管理作業情形及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由
財政局訂定評核項目,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底前,分別辦理類一條鞭
財產管理人員管理成效評核,並將其結果送交各機關首長作為類一條
鞭財產管理人員年終考績評擬之參考。
各機關執行成效以八十五分為基本分,財政局得視各機關之財產管理
作業情形及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予以加、減分;成績低
於八十分者,財政局得要求該機關檢討其原因並加以改善。
〔立法理由〕 為定期評核各機關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業務推動成效,以提升類一條鞭
財產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設置效果,修正本實施要點有關評核時間之規定為
每年六月及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