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管字第1103028025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並自110年9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財政局設市有財產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非公用不動產處分之價格。前項審議會之
組織,由財政局定之。」,為規範其作業細節,本府財政局前於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嗣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修正。
茲因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規定之外聘委員性別比例及第六點規定兼職費之
支領等與相關規定有別,爰經參酌「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六條第
二項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已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兼職
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解釋函令,刪除外聘委員性別保障比例、得支領兼職
費或交通費等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刪除審議會委員得支領兼職費或交通費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
          或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二屆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