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
或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二屆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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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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