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財開字第11130251311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為使本府各機關學校於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作
業時有所依循,本府前於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市有不動
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並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生效。
茲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檢討修正本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處理原則相關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依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修訂應備申請文件規定。(修正規定
    第四點、第六點)
三、修訂管理機關受理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申請案時處理方式評估順
    序,並增訂市有不動產應於危老基地內市有土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
    之前提下以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增訂市有不動產以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得按重建後分配權利價值領
    取權利金之要件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修訂市有不動產以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之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
    九點)
六、增訂管理機關得出具申請重建同意書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時點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點)
七、修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提報公用需求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
    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