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自八十八年六月二 日訂定函頒實施後,嗣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 日及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修正函頒在案。 本作業程序第五十五點後段規定薪津匯撥金融機構日期遇假日時,再照假 日數提前。考量實務上倘匯撥日因天然災害等特殊情形宣布停班,依天然 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屬全日或 上午半日停班者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已逾上班作業時間, 難以及時於停班日前撥薪。為保障員工權益應於可能宣布停班時即辦理提 前匯撥,爰修正本點規定明定匯撥日期因天然災害等特殊情形可能宣布停 班時,得按可能停班天數提前匯撥。
五十五、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財政局應於發薪日前一日匯撥金融機構。 匯撥日期遇假日或因天然災害等特殊情形可能宣布停班時,得按 假日或可能停班天數提前匯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