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應繳費款,係指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新
制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以下簡稱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軍人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款、公教人員個人
專戶制退撫儲金(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及各項費款等。
前項所稱各項費款,係指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各項
費款項目如下: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二)退休喪亡互助金。
(三)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
(四)繳回市庫存款戶。
(五)繳納稅款。
(六)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不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
、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
〔立法理由〕 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局)一百十
二年六月十三日台管稽字第一一二一七二七二二0號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所適用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爰將個人專
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納入本作業程序規範範圍,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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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繳費款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
分別匯入下列指定銀行並依其適用之方式轉帳繳納:(請參閱附圖一
)
(一)代庫銀行:
匯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已建置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
各機關明細帳戶之款項,如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
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二)代收銀行:
1.匯入各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各機關退撫基金,各
機關須自行持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
2.直接匯入承保機構收款專戶,適用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免繳款卡
,免臨櫃辦理。
3.直接匯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管理局)提供繳款帳號,適用於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
,免繳款卡,免臨櫃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增訂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修正附圖一。
二、依退撫基金管理局函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第二款增訂第三
目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指定代收銀行繳款帳號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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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
款等費款轉帳繳納一般規定事項:
(一)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
各項費款應採電連存帳方式匯入市庫存款戶下增設之代扣繳專
戶內,以各機關明細科目列帳保管,由代庫銀行於規定期限辦
理轉帳扣繳。
(二)各機關明細科目由代庫銀行配合匯款系統以專案代號加上機關
別代號及費用別代號分別設立匯款帳號十二碼,其帳號編碼原
則、費用別代號、付款憑單編製方式(如附表一)。
(三)代扣繳專戶未辦轉帳代繳前仍屬市庫存款,由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統籌調度運用。代庫銀行應分帳併入市
庫存款結存數,按期提報財政局;另於市庫存款戶作業系統下
,建立代扣繳專戶子系統,定期產出相關報表,並於其網路銀
行提供各機關代扣繳專戶交易明細查詢。
(四)各機關應與代庫銀行約定自上述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轉
帳代繳健保費、勞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
(以各機關市庫存款收入退還之印鑑章作為約定書之存款戶印
鑑),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公用事業及各項費款機
構提供電子檔供代庫銀行整批扣繳,並於扣帳當月製發收據供
機關辦理核銷。
(五)補繳現金差額(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各機關需補繳現金時
,得填寫「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如附表二),將現金繳入
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
(六)錯帳調整(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誤填,可依下列方式擇一
處理):
1.至代庫銀行公庫處調整:填寫「代扣繳費用轉正憑證」(如
附表三),辦理轉正。
2.至代庫銀行各分行調整:須同時填寫「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
」(如附表四)及「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辦理轉正。
(七)申辦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利對帳:
各機關於台北富邦銀行申請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便查詢代扣
繳專戶每日(或於六個月內設定期間)之交易明細。
〔立法理由〕 配合代庫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交易代號異動與實務作業,修正附表二至
附表四之說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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