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財支字第1123021205號函修 正第2點、第3點及第4點附表二至附表四;增訂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市庫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訂
定函頒實施後,嗣配合中央法規修正與因應作業需要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
、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修正函頒在案。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局)一百十二年
六月十三日台管稽字第一一二一七二七二二0號函以,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所適用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
退撫儲金)收支作業及因應實務,增訂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方式
,另配合代庫銀行辦理「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之帳務調整交易代號異動
與實務作業,修正代扣繳費用存入、轉正及支出憑證之說明內容,以為作
業依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納入本作業程序規範範圍,以資明確
    (修正規定第二點、附圖一)。
二、規範將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指定代收銀行繳款帳
    號(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依退撫基金管理局函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及因應實務,增訂
    繳款相關細部作業(修正規定第十二點、附表十)。
四、配合代庫銀行辦理「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之帳務調整交易代號異動
    與實務作業,修正代扣繳費用存入、轉正及支出憑證之說明內容(修
    正規定第四點附表二至附表四)。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部分,應於每月十
      日前依下列規定以電連存帳方式彙總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提供之繳
      款帳號轉帳繳納。補繳之繳費截止期限依該局提供補繳繳款單辦理
      :
      (一)繳款銀行及專戶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二)繳款帳號:虛擬帳號,帳號長度為十四碼,編碼原則、編製
            付款憑單方式(如附表十)。
      (三)繳費作業:
            1.於每月十日前使用退撫基金管理局「儲金繳納作業系統」
              ,依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各身分別列印繳費清單,並上傳
              資料至該系統,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
              部分得以合併編製薪津代扣款付款憑單或先撥存機關保管
              款專戶,再彙總匯入繳費清單所列繳費資訊之繳款帳號。
              補繳之繳費資訊依該局函送補繳繳款單辦理。
            2.得利用財政局網站「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簽核及放
              行作業-支付查詢」/「查詢電連存帳事項」,輸入「匯
              款日期」、「受款人帳號」(即繳款帳號),查詢列印匯
              款明細併同繳費清單(或補繳繳款單),以郵寄、傳真或
              電子郵件方式彙送退撫基金管理局。
            3.得利用財政局網站「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下載對帳
              單」/「電子化報表系統」/「報表查詢列印」/「一般
              報表查詢列印」/「日報」/「 UCOMB30台北市政府財政
              局傳匯明細資料」,下載傳匯明細資料作為支出憑證。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退撫基金管理局函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及因應實務,增訂
    繳款相關細部作業,另增訂附表十。
三、經洽退撫基金管理局表示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九條規定,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部分應共同撥
    繳至個人專戶,故該二部分款項應彙總匯入繳款帳號(帳號以總金額
    為檢核條件,無法分次匯入),爰規範該二部分款項得以合併編製薪
    津代扣款付款憑單或先撥存機關保管款專戶,再彙總繳入繳款帳號。
四、另經洽退撫基金管理局表示中國信託銀行目前未提供透過集中支付系
    統匯款之繳費證明,本府各機關得列印集中支付系統查詢匯款明細資
    料作業畫面併同繳費清單(或補繳繳款單)送該局。因「查詢電連存
    帳事項」得輸入「匯款日期」及「 受款人 帳號」查得僅包含個人專
    戶制退撫儲金匯款之單筆資料,以因應個資規定,爰規範得以該資料
    送退撫基金管理局。
五、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各機關非屬採購案之支出
    款項,得以政府公款支付機關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爰規範得以
    集中支付系統下載傳匯明細資料(由系統下載當日全部匯款資料)作
    為支出憑證。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應繳費款,係指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新
    制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以下簡稱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軍人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款、公教人員個人
    專戶制退撫儲金(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及各項費款等。
    前項所稱各項費款,係指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各項
    費款項目如下: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二)退休喪亡互助金。
    (三)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
    (四)繳回市庫存款戶。
    (五)繳納稅款。
    (六)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不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
          、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
〔立法理由〕
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局)一百十
二年六月十三日台管稽字第一一二一七二七二二0號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所適用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爰將個人專
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納入本作業程序規範範圍,以資明確。

三、各機關應繳費款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
    分別匯入下列指定銀行並依其適用之方式轉帳繳納:(請參閱附圖一
    )
    (一)代庫銀行:
          匯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已建置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
          各機關明細帳戶之款項,如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
          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二)代收銀行:
          1.匯入各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各機關退撫基金,各
            機關須自行持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
          2.直接匯入承保機構收款專戶,適用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免繳款卡
            ,免臨櫃辦理。
          3.直接匯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管理局)提供繳款帳號,適用於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
            ,免繳款卡,免臨櫃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增訂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費作業,修正附圖一。
二、依退撫基金管理局函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第二款增訂第三
    目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指定代收銀行繳款帳號規
    定。

四、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
    款等費款轉帳繳納一般規定事項:
    (一)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
          各項費款應採電連存帳方式匯入市庫存款戶下增設之代扣繳專
          戶內,以各機關明細科目列帳保管,由代庫銀行於規定期限辦
          理轉帳扣繳。
    (二)各機關明細科目由代庫銀行配合匯款系統以專案代號加上機關
          別代號及費用別代號分別設立匯款帳號十二碼,其帳號編碼原
          則、費用別代號、付款憑單編製方式(如附表一)。
    (三)代扣繳專戶未辦轉帳代繳前仍屬市庫存款,由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統籌調度運用。代庫銀行應分帳併入市
          庫存款結存數,按期提報財政局;另於市庫存款戶作業系統下
          ,建立代扣繳專戶子系統,定期產出相關報表,並於其網路銀
          行提供各機關代扣繳專戶交易明細查詢。
    (四)各機關應與代庫銀行約定自上述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轉
          帳代繳健保費、勞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
          (以各機關市庫存款收入退還之印鑑章作為約定書之存款戶印
          鑑),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公用事業及各項費款機
          構提供電子檔供代庫銀行整批扣繳,並於扣帳當月製發收據供
          機關辦理核銷。
    (五)補繳現金差額(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各機關需補繳現金時
          ,得填寫「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如附表二),將現金繳入
          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
    (六)錯帳調整(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誤填,可依下列方式擇一
          處理):
          1.至代庫銀行公庫處調整:填寫「代扣繳費用轉正憑證」(如
            附表三),辦理轉正。
          2.至代庫銀行各分行調整:須同時填寫「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
            」(如附表四)及「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辦理轉正。
    (七)申辦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利對帳:
          各機關於台北富邦銀行申請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便查詢代扣
          繳專戶每日(或於六個月內設定期間)之交易明細。
〔立法理由〕
配合代庫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交易代號異動與實務作業,修正附表二至
附表四之說明內容。